承裝(修 試)資質
一、許可證類別及等級劃分:
許可證分為承裝、承修、承試三個類別。 取得承裝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活動;取得承修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維修活動;取得承試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
按照等級劃分,許可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取得一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二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三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四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五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二、三種許可證申請條件:
1. 申請承裝類許可證應滿足以下條件:
2. 申請承修類許可證應滿足以下條件:
3.申請承試類許可證應滿足以下條件:
三、許可證辦理流程
許可證辦理流程主要包括申請材料提交、申請材料審查、作出許可決定、信息公開等環節。
(1)申請材料提交
申請人確定申請事項并根據填報要求網上提交申請材料。
(2)申請材料審查
派出機構確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行政許可條件和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經受理審查,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電力業務資質許可或不屬于派出機構職權范圍的,應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出具《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請并出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采用一般程序辦理,行政許可申請正式受理后,派出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進行現場核查。
(3)作出許可決定
派出機構根據申請材料審查情況,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于準予許可的,頒發許可證;不予許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4)信息公開
派出機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后 7 日內,通過對外服務場所、網站等渠道公開許可決定、申請人的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
四、周期
許可證申請、許可事項變更以及許可證有效期延續,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如在 15 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 10 個工作日。
申請許可登記事項變更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補辦許可證的,自收到補辦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